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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游会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管 ,着力突破能源环境瓶颈 我国全面修改节能法

更新时间:2025-10-31点击次数:

  

九游会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监管 ,着力突破能源环境瓶颈 我国全面修改节能法

  新华网北京6月24日电(记者韩洁、刘铮)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首次审议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在对修订草案作说明时指出,草案强化了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监管。

  傅志寰介绍说,草案专设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一节,进一步明确了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义务,强化了监督和管理。

  修订草案明确指出,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j9游国际站官网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均为重点用能单位。

  重点用能单位是我国的耗能大户。统计显示,2006年,钢铁、有色、煤炭、电力、j9游国际站官网化工等9个行业的922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能源消耗占全国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31.5%。

  傅志寰说,突出抓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j9游国际站官网对于缓解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能源和环境约束具有重要意义。

  草案专设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一节中明确规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送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利用状况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草案强调,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j9游国际站官网实施强制性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此外,生产耗能较高的产品的单位,应当遵守依法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用能,情节严重的,限期治理。同时,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如实注明能耗指标,不得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

  新华网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  王优玲、周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了节约能源法修订草案,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新的节约能源法为我国科学发展再添法律利器,将有助于解决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及环境之间日益尖锐的矛盾。

  新的节能法在法律层面将节约资源确定为我国的基本国策,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分析人士指出,较之于现行节能法“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的定位,这更加符合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

  “过去我们更加看重经济增长的速度,财政收入增加多少,现在应当认真落实党的关于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更加强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经济室副主任李命志在28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说。

  近年来,我国能源消费增长快、能耗高、能效较低问题突出,节能工作形势严峻。2006年,我国单位GDP能耗仅下降1.2%,没有完成年初确定的4%的目标。要实现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10%的目标,现行节能法显然已不能提供足够的推动力。

  新的节能法由原来的6章50条增加为7章87条。与199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节能法相比,新的节能法进一步明确了节能执法主体,j9游国际站官网强化了节能法律责任。其中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李命志指出,落实节约能源法关键在于政府。新的节能法更加完善和强化了政府在节能管理方面的职责,同时也对政府机构自身的节能工作作出了规定。“这次法律修订强化了对不执行、不落实节约能源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同时,新的节能法在法律调整范围和可操作性上有较大变化,进一步规范了工业领域的节能管理规定,并针对当前节能工作的薄弱环节,对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领域新增了有关节能管理规定。

  为体现市场调节和政府管理的有机结合,发挥经济手段和市场经济规律在节能管理中的作用,新的节能法还专门新增“激励政策”一章,明确国家实行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促进企业节能和产业升级,并明确了一系列强制性措施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包括制定强制性能效标识和实行淘汰制度等。

  参与修订工作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副所长戴彦德说,修订节能法有助于从根本上扭转国内节能减排意识薄弱、责任不明确、政策不完善和协调不得力的现状,不但从法律层面确保如期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也对我国更长远的发展具有深远意义。